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企业、非企业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虽然只有短短的两点,但却被称为史上“最严发票令”。因为该公告彻底将企业涉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杜绝,让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和可控,这也昭示着税务系统的监管制度日趋完善,所有偷税漏税行为将无所遁形。结合企业现状,以后企业员工不论是差旅费或是材料采购,所取得的发票均需按实际业务确定发票内容,这将要求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同时,企业作为开票方的企业,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据实开具,不得开具任何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最严发票令”的出台,更加证实,只有强大自身实力,稳扎稳打,才能真正的让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全体员工务必高度重视并严格实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票管理规定,大家要立足本职位,规范经营,用扎实的经营成绩支撑企业产业深度快速发展。
201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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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发票令”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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